1.採檢須知 |
(1)檢體/採檢容器:血液/黃頭管(Serum separator tube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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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議採檢量:全血3.5 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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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採檢注意事項(病人準備):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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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檢體傳送要求 |
以人工傳送或Down-waiter方式送檢,採檢後8小時內全血或體液檢體以常溫(15~30℃)傳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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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退件條件 |
(1)符合一般退件條件,請參見【檢驗資訊查詢系統】<檢體採集原則>「一般退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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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殊退件條件: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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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檢體之儲存條件 |
(1)傳送前儲存條件:
(A)全血:於常溫(15~30℃)可儲存8小時; (B)血清或血漿:分離血清或血漿於室溫可儲存8小時,於2~8℃冰箱可儲存48小時,於-20℃以下可儲存更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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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檢體上機(檢驗)前儲存條件:
委外代檢項目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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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檢驗後檢體儲存條件:
委外代檢項目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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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追加(requesting additional) /複驗(repeat)條件 |
委外代檢項目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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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進一步檢驗(reflex additional examination) |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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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受理時間 |
2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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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報告時效 |
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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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檢驗方法 |
雙向免疫酵素冷光分析法(two-site immunoenzymatic assay , sandw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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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生物參考區間 |
≦9.0 ng/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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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適應症 |
定量偵測人類血清中甲型胎兒蛋白(Alpha–fetoprotein, AFP)的量,協助臨床產AFP腫瘤疾病之治療與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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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臨床意義 |
Tatarinov最早證明甲型胎兒蛋白是一種腫瘤相關蛋白。隨後的研究證實了原發性肝癌中甲型胎兒蛋白濃度的升高,並將這種研究拓展到其他的惡性腫瘤研究,特別是睪丸非精原細胞瘤。 此項睪丸非精原細胞瘤中甲型胎兒蛋白升高的發現,使得鑑別診斷胚胎細胞腫瘤變得更為容易。因為單純的精原細胞瘤是不會引起甲型胎兒蛋白的升高。在睪丸非精原細胞瘤病人中改變的甲型胎兒蛋白濃度有助於疾病的預測及診斷。例如甲型胎兒蛋白與人類絨毛膜性腺激素的結合,可作為預測罹患睪丸非精原細胞瘤病人存活的良好指標。此外,治療後病人血清中濃度的下降表示著成功的治療,而濃度上升則通常表示腫瘤的殘留或復發。 甲型胎兒蛋白濃度升高也可在毛細管擴張運動失調症、遺傳性高酪胺酸血症、新生兒高膽紅素血症、急性與慢性病毒性肝炎、肝硬化以及其他惡性腫瘤中發現。因此,甲型胎兒蛋白不推薦做為一般人腫瘤檢測的篩檢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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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執行組別 |
檢驗課(連絡電話:04-7779595轉7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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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其他 |
委託彰化基督教醫院代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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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資料來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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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生效日期 |
2017/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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